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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与网络:卫星保险业的现状分析与研究

http://www.weaseek.com  2008-02-23 15:24:17  来源:通信世界

  随着人类航天科技的迅速发展,对于“高科技、高投资、高风险”的航天活动提供保险,已经成为了业内的共识,其中重要的部分——卫星保险也经历了起起落落的发展。1965年,当经营卫星科技的Comsat卫星公司发射同步静止轨道卫星——国际星1号时,就曾积极为其寻求保障,但当时的保险界对卫星知之甚少,仅为其提供了第三方责任与发射前保险,这实际上成为了世界上第一张卫星发射前的保险单。

  随着人类航天科技的迅速发展,对于“高科技、高投资、高风险”的航天活动提供保险,已经成为了业内的共识,其中重要的部分——卫星保险也经历了起起落落的发展。1965年,当经营卫星科技的Comsat卫星公司发射同步静止轨道卫星——国际星1号时,就曾积极为其寻求保障,但当时的保险界对卫星知之甚少,仅为其提供了第三方责任与发射前保险,这实际上成为了世界上第一张卫星发射前的保险单。

  从初期看,卫星保险可以说是找上门来的生意,随着世界范围内卫星发射次数的增加,保险业对卫星发射的情况开始有所了解,开始承接发射与进入轨道阶段的保险,但也会出现被保险人自负失败的个别例子。逐渐地,保险业对卫星保险的经验不断积累,风险评估系统不断完善,从1975年起,取消了被保险人自负失败的做法,并根据当期一段时间内卫星发射失败的比例,适当调整保费比率,逐渐形成了现代的卫星保险商业化模式和惯例。

  购买卫星商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在卫星发射和在轨工作期间出现的一系列风险,对卫星产品本身提供一种保护。卫星商业保险主要包括发射前保险、发射保险、卫星在轨保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为了进一步降低风险会进行再保险。

  发射前保险是指卫星与火箭在制造、试验、运输及发射前准备期间,因火灾等偶发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保险责任起点可从元器件的生产和采购开始,也可从卫星组装开始,终点为火箭一级发动机意向点火或火箭起飞的一刹那。这个终点是卫星的“不可返回点”,即火箭一级发动机的意向点火或火箭起飞触点脱离接触。过了此风险点,就进入了火箭发射阶段和卫星入轨及运行阶段,即通常所说的发射保险和卫星在轨保险。

  发射前保险的项目不但要考虑卫星和火箭的制造费、运输费等,还要考虑制造过程中、运往发射场过程中等各阶段情况,必要时也包括了火箭/卫星组装并运输到发射场的保险。

  因为在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危险事态,保险组合也比较多,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用和风险自行选择。

  发射保险是将火箭一级发动机意向点火或火箭起飞时刻作为保险责任起点,到卫星进入预定轨道作为保险责任终点,这一期间内因故障导致损失的保险。除了由于卫星损坏、丧失而引起的完全报废的损失之外,还包括因火箭与卫星不适,导致卫星满足不了所确定的技术要求造成的损失,例如因子系统异常引起卫星功能下降或因燃料不足出现功率下降使卫星寿命缩短,这些情况都将赔付保险金。

  根据卫星采购合同规定的是“地面交付”还是“轨道交付”,卫星制造商将在不同时刻将风险转移给卫星用户。“地面交付”的卫星采购合同,卫星制造商与用户的风险划分点是火箭一级发动机意向点火时刻。“轨道交付”的卫星合同,卫星制造商既要负责采购火箭,又要负责制造卫星。其风险将终止于卫星在轨测试并交付用户正式使用后的某个时间点,双方可约定“入轨后+n天”。由此可见,“轨道交付”比“地面交付”在风险覆盖范围上覆盖大得多,卫星价格自然也有很大区别。

  卫星在轨保险是指卫星在轨工作一段时间,风险移交给卫星用户后,卫星出现异常,不能满足预期工作要求和工作寿命而引起的损失的保险。其中典型事例就是转发器故障、蓄电池故障和太阳电池故障。

  卫星在轨保险一般会把卫星与火箭的制造费、运输费以及发射需要的众多费用作为设定保险金额的考虑对象,投保者必须要向保险公司提供有关卫星性能的情况报告,保险公司根据此报告估算卫星的保险费率,因为每一颗卫星的性能情况都不尽相同,所以每一颗卫星的保费率都有可能变动。

  一般来说,正式开始启用的卫星保险费要比发射保险的费率低,正式启用后,卫星可以安全工作很长一段时间,只是在寿命末期,故障率才会有所上升。

[责任编辑:梧桐]热门关键词: 卫星 网络 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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